餐旅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章

102.03.07 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宗旨

為使學生對修業及受領學位等事項充分瞭解,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修業期限暨課程規定

一、碩士在職專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六年為限;若需辦理休學,則年限最長2年。

二、本系碩專班研究生需於修業年限內至少修滿三十八學分課程,並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始能畢業,授予學位管理學碩士M.B.A.(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in Hospitality Management)。

三、碩專班各科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及格者,不給學分。修習學分課程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課程重修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碩專班研究生得修習本系一般碩士班課程,唯學分抵免以九學分為上限。

五、碩專班研究生與本校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在職專班課程之選修學分得相互抵免,唯學分抵免以六學分為上限。

 

第三條、論文指導

一、碩專班研究生須於入學第一學期第一十七週結束前洽定論文指導教授並填寫『提請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並交系主任核備,詳細辦法請見本冊第4頁。

二、碩專班研究生洽定論文指導教授,須符合本系『碩士班洽聘論文指導教授作業要點』。

三、研究生與論文指導教授商訂學位論文題目後,必須向系核備;進行論文撰寫期間,須與指導教授定期討論。

 

第四條、學位論文之撰寫及考試

一、研究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並至「學生資訊系統」登錄論文題目,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碩士學位考試須於每年四月底(或十二月中旬)前提出申請,論文須依本系規定格式撰寫,詳細論文格式請見本冊第17頁。碩士學位考試由指導教授訂考期。

三、學位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加考筆試。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有超過二分之一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如未通過,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延後之學期或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四、學位論文考試每學期以一次為限;為期能有重考之機會,研究生宜避免於年限最後之學期應試。

五、學位論文考試通過後,須就考試委員意見修正論文內容,重新印訂,並經論文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會指定之委員一人之簽可後送繳本系(精裝一本、平裝一本)。未繳交論文者,視為考試尚未通過,不予呈報授予學位。

六、非經指導教授或系主任同意,碩士論文不得超過十萬字。

七、凡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不及格而變更題目者,須照本校規定之論文指導費重繳一次,由系致送指導教授。

 

第五條、研究生修業期滿,修足規定學分,通過學位論文考試,繳呈學位論文後,由系提名,報教務處覆核經教務會議通過,由大學授予學位。

 

本辦法經碩士班委員會議通過並提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