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農學院餐旅管理學系碩士班修業暨學位考試規定
96.03.08系務會議通過
96.09.2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9.1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0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0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0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2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0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5.0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2.2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3.0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3.17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宗旨:為使學生對入學、修業及受領學位等事項充分瞭解,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入學
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歷規定之資格,並符合招生簡章其他規定者,經報名參加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得入本系碩士班修業。
二、本校碩士班入學報名、考試每年3、4月間,推薦甄試約在11、12月間,其詳確日期依本校教務處公布為準。
第三條、修業期限暨課程規定
一、依教育部頒大學法實施細則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需於修業年限內至少修滿36學分課程(不含大學部課程與英日文畢業門檻規定之語言課程),並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學分另計),始能畢業,獲頒學位。
三、碩士班各科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未及格者,不給學分。修習學分課程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課程重修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為加強研究生語言能力,本系另訂定『碩士班研究生英日文能力畢業門檻標準辦法』,在提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前須通過本辦法之規定始可畢業。
五、凡大學非餐旅系畢業之碩士班研究生,經碩士班課程暨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碩士班委員會)之決定,有必要修習大學部課程者,得遵照辦理,但其學分不計入修業學分之列,所需補修之課程於畢業前修習完畢即可。【大學學歷為管理學院及商學院畢業生者,須補修本系大學部必修課程(語言與實習課程除外),3學分之學科2門,共計6學分;非管理學院及商學院畢業生者,須補修本系大學部必修課程(語言與實習課程除外),3學分之學科3門,共計9學分。研究生選擇修習之大學部課程須填課程加選單,經系主任簽名後方可選課。
六、研究生修課以本所開設課程為原則,選修本系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以6學分為上限,選修外系碩士班課程除第一學期經導師與所長同意外,其餘學期須由指導教授同意使得選修外系碩士班課程(列印課表交由指導教授簽核送系辦存查)。外系選課以3學分為上限。
第四條、修業暨論文指導
一、碩士班研究生須於碩一入學第一學期第17週結束前洽定論文指導教授,五年一貫生於錄取後大四下學期期中考前須洽定論文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與論文指導教授商訂學位論文題目後,必須填寫「提請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向系報備,並接受指導教授輔導填寫『碩士班研究生修課計劃表』,送交系主任同意後始得修課。『提請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須與『碩士班研究生修課計劃表』一同交出。
三、研究生進行論文撰寫期間,須與指導教授定期討論。指導教授應確保研究生之論文主題符合餐旅相關專業領域以及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
四、碩士班研究生洽定論文指導教授,須符合本系『碩士班洽聘論文指導教授作業要點』。
第五條、學位論文之撰寫及考試
一、研究生於入學後須修習本校所定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通過者,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前提報論文初試(預口試),內容至少包含論文前三章,由指導教授另邀請二位以上教授擔任口試委員,口試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1/3以上擔任。每學年度上學期12月之第3週前、下學期5月之第3週前,為提報論文初試(預口試)時間。
三、為確保研究生論文符合本系教育目標及專業領域,研究生須於預口試前完成「碩士論文與專業領域相符」之審查程序,未通過審查程序者不得提請預口試。
四、研究生論文主題經審查與專業領域不相符不得提請預口試外,對其指導教授課則如下:「須對本系教育目標及專業領域更深入了解,再次完成6小時學術倫理課程,於系主任輔助下修正論文內容,再提請系務會議審查直至相符為止」。
五、研究生論文撰寫完成後,經系辦助理確認應修課程已達系所規定之畢業學分(含當學期)後,始得至「學生資訊系統」登錄論文題目及口試委員資料申請學位考試。
六、碩士學位考試須於每學期第16週前提出申請,論文須依本系規定格式撰寫。碩士學位考試由指導教授訂定考期,學位考試委員須與預口試委員一致。
七、學位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加考筆試。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有超過二分之一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如未通過,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延後之學期或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八、學位論文考試每學期以一次為限;為期能有重考之機會,研究生宜避免於年限最後之學期應試。
九、學位論文考試通過後,須就考試委員意見修正論文內容,重新印訂,並經論文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會指定之委員一人之簽可後送繳本系(精裝一本、平裝一本)。未繳交論文者,視為考試尚未通過,不予呈報授予學位。
十、非經指導教授或系主任同意,碩士論文不得超過十萬字。
十一、凡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不及格而變更題目者,須照本校規定之論文指導費重繳一次,由系致送指導教授。
第六條、學位授予
一、研究生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並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其他事項
一、研究生成績優異者,由本系碩士班委員會審核,推薦受領教育部、大學及其他機構之獎學金。
二、研究生受領教育部及大學獎學金者,有協助本系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等工作之義務(詳細辦法請參閱餐旅管理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暨施行細則)。
三、研究生受領獎學金者,不得私下朋分,如有故違,一經察覺,停發其獎學金。
四、研究生除在職生外,一般生於研究所期間,非經系(所)主任同意,不得兼任校內、外專任職務。研究生應於新生報到或註冊時,據實填報有無兼職情形。
五、本辦法未盡事項,依大學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六、本辦法經碩士班委員會議通過並提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辦法下載連結:東海大學農學院餐旅管理學系碩士班修業暨學位考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