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旅管理學系碩士班入學暨修業辦法

96.03.08 系務會議通過
96.09.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9.1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0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0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06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25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0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5.0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宗旨

為使學生對入學、修業及受領學位等事項充分瞭解,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入學

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歷規定之資格,並符合招生簡章其他規定者,經報名參加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得入本系碩士班修業。

二、本校碩士班入學報名、考試每年3、4月間,推薦甄試約在11、12月間,其詳確日期依本校教務處公布為準

 

第三條、修業期限暨課程規定

一、依教育部頒大學法實施細則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需於修業年限內至少修滿36學分課程(不含大學部課程與英日文畢業門檻規定之語言課程),並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學分另計),始能畢業,獲頒學位。

三、碩士班各科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未及格者,不給學分。修習學分課程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課程重修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為加強研究生語言能力,本系另訂定『碩士班研究生英日文能力畢業門檻標準辦法』,在提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前須通過本辦法之規定始可畢業。

五、凡大學非餐旅系畢業之碩士班研究生,經碩士班課程暨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碩士班委員會)之決定,有必要修習大學部課程者,得遵照辦理,但其學分不計入修業學分之列,所需補修之課程於畢業前修習完畢即可。大學學歷為管理學院及商學院畢業生者,須補修本系大學部必修課程(語言與實習課程除外),3學分之學科2門,共計6學分;非管理學院及商學院畢業生者,須補修本系大學部必修課程(語言與實習課程除外),3學分之學科3門,共計9學分。研究生選擇修習之大學部課程須填課程加選單,經系主任簽名後方可選課。

六、研究生修課以本所開設課程為原則,選修本系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以6學分為上限,選修外系碩士班課程除第一學期經導師與所長同意外,其餘學期須由指導教授同意使得選修外系碩士班課程(列印課表交由指導教授簽核送系辦存查)。外系選課以3學分為上限

 

第四條、修業暨論文指導

一、碩士班研究生之選課,須於碩一入學第一學期第17週結束前洽定論文指導教授,接受指導教授輔導填寫『碩士班研究生修課計劃表』,並送交系主任同意後始得修課。五年一貫生於錄取後大四下學期期中考前須洽定論文指導教授。

二、『碩士班研究生修課計劃表』須與『提請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一同交出。

三、碩士班研究生洽定論文指導教授,須符合本系『碩士班洽聘論文指導教授作業要點』。

 

第五條、學位論文之撰寫及考試

一、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碩一入學第一學期第17週結束前洽定論文指導教授。

二、碩士班研究生得自行與本系專任教師(助理教授級或以上)商議,並經論文指導教授簽名及系主任核可。

三、研究生與論文指導教授商訂學位論文題目後,必須向系報備;進行論文撰寫期間,須與指導教授定期討論。

四、自107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學生,均需於入學後修習本校所定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通過者,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五、研究生須於學位口試前提報論文計畫書,須至少包含論文前三章,由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另邀請二位以上教授擔任審查委員進行預口試。每學年度上學期12月之第3週前、下學期5月之第3週前,為提報論文計畫書時間。

六、研究生學位論文撰成後,須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並至「學生資訊系統」登錄論文題目,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七、碩士學位考試須於每年四月底(或十二月中旬)前提出申請,論文須依本系規定格式撰寫。碩士學位考試由指導教授訂考期,學位考試委員須與預口試委員一致

八、學位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加考筆試。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有超過二分之一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如未通過,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延後之學期或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九、學位論文考試每學期以一次為限;為期能有重考之機會,研究生宜避免於年限最後之學期應試。

十、學位論文考試通過後,須就考試委員意見修正論文內容,重新印訂,並經論文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會指定之委員一人之簽可後送繳本系(精裝一本、平裝一本)。未繳交論文者,視為考試尚未通過,不予呈報授予學位。

十一、非經指導教授或系主任同意,碩士論文不得超過十萬字。

十二、凡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不及格而變更題目者,須照本校規定之論文指導費重繳一次,由系致送指導教授。

 

第六條、學位授予

一、研究生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並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其他事項

一、研究生成績優異者,由本系碩士班委員會審核,推薦受領教育部、大學及其他機構之獎學金。

二、研究生受領教育部及大學獎學金者,有協助本系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等工作之義務(詳細辦法請參閱餐旅管理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暨施行細則)。

三、研究生受領獎學金者,不得私下朋分,如有故違,一經察覺,停發其獎學金。

四、研究生除在職生外,一般生於研究所期間,非經系(所)主任同意,不得兼任校內、外專任職務。研究生應於新生報到或註冊時,據實填報有無兼職情形。

五、本辦法未盡事項,依大學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六、本辦法經碩士班委員會議通過並提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